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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