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查处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送或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查处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送或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