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