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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