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