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