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主要经营场所改变的;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
(四)经营范围改变的;
(五)认缴出资额改变的;
(六)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主要经营场所改变的;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
(四)经营范围改变的;
(五)认缴出资额改变的;
(六)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