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主要经营场所改变的;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改变的;

(四)经营范围改变的;

(五)认缴出资额改变的;

(六)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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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