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出资企业通过出资入伙、受让等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