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或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形严重不符的,责令改正。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