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科目转换、抵免规则通过的考试科目,视同通过相应级别相应科目考试。
2017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