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一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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