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两个级别。
(一)准精算师级别考试包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金融综合》《精算数学》《精算模型与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5门科目。
(二)正精算师级别考试分为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7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包括1门公共科目、3门专业科目、1门选考科目。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对应专业类别要求选择专业和选考科目。考试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资产负债管理与价值评估》
2.专业科目:
寿险:《寿险产品开发与管理》《寿险精算评估实务》《财务管理》
非寿险:《非寿险定价》《非寿险精算评估》《财务管理》
健康险:《健康保险精算实务》《健康保险实务》《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社会保险精算》《财务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与计量》《风险管理法规与实践》
资产管理:《投资学》《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风险管理与计量》
数据科学:《数据科学综合》《数据分析基础》《数据分析实践》
3.选考科目为其他专业类别的1门非相同专业科目。
已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考已通过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国精算师协会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