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算准则;
(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
(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成精算实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专业判断。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