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考 试第十条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