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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