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适用本文件如出现明显不当,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可以依法调整适用。会议纪要应当作为行政处罚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