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本文件及《基准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中用于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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