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