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