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