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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