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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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