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