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