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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