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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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