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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