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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