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因机构新设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确需核增或者调整公务用车控制数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控制数总额内统筹调剂解决,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因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明确公务用车控制数且难以调剂解决的,由事业单位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参照所属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同规模事业单位情况核定,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者变更、人员编制减少、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减少公务用车控制数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减,报国管局、财政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