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管局应当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更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务用车管理中的问题。
事业单位应当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等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 制定机关
- 国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