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租用车辆。除学校、医院等单位用于保障校区院区间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实行“一事一租”,不签订固定期限租车合同。事业单位租用车辆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事业单位不得以租用车辆方式变相超出控制数和规定标准配车,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在现有车辆闲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再租用同类车辆。

制定机关
国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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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