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权限,按照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处置批复等相关文件,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及时处置车辆,除涉密车辆外,应当按规定公开。京外单位车辆可以通过属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车辆处置机构处置。

制定机关
国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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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