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在京事业单位车辆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制定机关
国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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