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处置一辆、更新一辆”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车辆采购。
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批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国管资〔2011〕167号)执行。
京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确因地理环境特殊、工作性质需要等原因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或者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 制定机关
- 国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