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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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