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