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