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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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