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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