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