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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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