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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