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