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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