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