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