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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