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