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