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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