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