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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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