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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