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 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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