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 (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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