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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