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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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