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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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