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