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