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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